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(zhōngyú)无债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(miànxiàng)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(bùshǎo),牛某的脸上也(yě)透着轻松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(yuányú)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(yóu)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(hémǒu)和(hé)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(dàoqī)梁某仅(jǐn)归还了2500余元(yúyuán),该信用社遂(suì)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(liángmǒu)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(tā)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12月(yuè)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(de)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(zài)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(xiāngguān)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(jièkuǎn)双方(shuāngfāng)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(bǎozhèng)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(zhèngmíng)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(jiàowéi)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(shìfǒu)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(rén)是否知情等争议(zhēngyì)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(bìng)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。经(jīng)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(liáng)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(dàn)在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(liángmǒu)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(biàn)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(háishì)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(běnàn)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(qí)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(yòngtú)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再次(zàicì)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(de)意见(yìjiàn)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(chōngfèn)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(fǎyuàn)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(bāngzhù)下,何某、牛(niú)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(hòu)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(cúnzài)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(le)二人的连带保证(liándàibǎozhèng)责任。
(检察(jiǎnchá)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(zhōngyú)无债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(miànxiàng)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(bùshǎo),牛某的脸上也(yě)透着轻松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(yuányú)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(yóu)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(hémǒu)和(hé)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(dàoqī)梁某仅(jǐn)归还了2500余元(yúyuán),该信用社遂(suì)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(liángmǒu)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(tā)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12月(yuè)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(de)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(zài)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(xiāngguān)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(jièkuǎn)双方(shuāngfāng)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(bǎozhèng)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(zhèngmíng)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(jiàowéi)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(shìfǒu)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(rén)是否知情等争议(zhēngyì)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(bìng)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。经(jīng)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(liáng)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(dàn)在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(liángmǒu)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(biàn)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(háishì)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(běnàn)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(qí)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(yòngtú)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再次(zàicì)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(de)意见(yìjiàn)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(chōngfèn)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(fǎyuàn)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(bāngzhù)下,何某、牛(niú)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(hòu)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(cúnzài)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(le)二人的连带保证(liándàibǎozhèng)责任。
(检察(jiǎnchá)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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