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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(试行)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(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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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(试行)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(图)

《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(试行)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(图)

主发布人: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(zhǔrèn) 付俊刚 大江网/大江新闻客户端讯(xùn) 全媒体记者曾志翔报道:5月(yuè)30日,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(shèhuì)保障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、宜春市政府新闻办联合(liánhé)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人就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发布,回答了记者提问。 据介绍,宜春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,通过(tōngguò)深入调研、广征(guǎngzhēng)意见,起草了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,经(jīng)市政府研究同意,并印发了《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(试行)》,从(cóng)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补充工伤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,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(hé)延伸。参保范围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(rényuán)和未纳入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。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(chāoguò)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,在校(zàixiào)实习生、见习人员,规培生,志愿服务人员,村(社区)工作人员,以(yǐ)平台名义提供出行、外卖、即时配送、同城货运(huòyùn)和家政服务的新就业(jiùyè)形态从业人员,以及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。 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(jiǎonà),职工个人不(bù)缴纳,灵活就业人员(rényuán)个人自行缴纳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(fèilǜ)的30%缴纳,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.6‰缴纳。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(gōngshāngbǎoxiǎn)的(de)用人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认定鉴定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标准(biāozhǔn)和程序执行,未纳入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的认定鉴定参照执行。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(dàiyù)主要分为代偿型、提高型两种。代偿型待遇就是(jiùshì)代替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承担大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,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(bǔzhùjīn)、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,可以有效(yǒuxiào)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;提高型待遇就是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,包括一次性工亡(gōngwáng)补助金、目录外工伤医疗费,可以有效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。 《试行办法》主要(zhǔyào)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(tōngguò)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(quánmiàn)深化改革推进(tuījìn)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指出,健全灵活就业人员、农民工、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。江西省(shěng)委、宜春市委已将(jiāng)推进补充工伤保险作为2025年(nián)度重点(zhòngdiǎn)改革任务,宜春市政府列为重大决策事项,省内南昌市、赣州市、吉安市、抚州市已成功试点。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批复同意将宜春市列为2025年的扩大试点地区。 顺应企业减负(jiǎnfù)的重要举措。当前,企业期盼减负纾困,群众期待更高水平、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。推行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后,可以(kěyǐ)减轻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经济负担,化解用工风险。经测算,如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,虽然增加(zēngjiā)30%的工伤保险保费支出(人均月缴保费8元(yuán)左右(zuǒyòu)(zuǒyòu)),但可减轻企业78%的工伤保险支出(以九级伤残为(wèi)例,可为企业减少支出34000元左右),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能有效降低用人成本,减少用工风险,化解用工矛盾。 维护(wéihù)职业伤害权益保障(bǎozhàng)的(de)现实需要。群众能够享受(shòu)更高(gènggāo)程度的待遇保障,尤其是能够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(cóngyèrényuán)、灵活就业人员、超龄从业人员、大中专见(实)习等特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(nántí)。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受劳动关系等限制,特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。通过补充工伤保险,将特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围。新业态从业人员认定为职业伤害后,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(jiǔjí)伤残的,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超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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